2020年1月,刘宏伟接受谭某礼的委托,担任其儿子谭某俊任职董事长的西某兰柏菲投资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侦查阶段辩护人。
刘宏伟乘飞机到广西桂林倾听了该案谭某俊亲属、知情人和相关证人的陈述,到涉案现场进行了检测、踏勘,又收集了和涉案有关的谭某俊构不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罪的确实充分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频和照片证据,又于2020年1月13日在桂林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正在羁押的谭某俊。
经过反复取证和走访,刘宏伟确认,桂林市公安局某分局在办理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和定性错误的重大问题。某山分局经侦部门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随即在没有向嫌疑人谭某俊和亲属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对涉案住宅进行了搜查,扣押了谭某俊名下房产证18本、在广西南宁开户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个人银行卡30余个、账内资金4000余万元。
毫无疑问,这是刘宏伟又一次和权利部门的斗争。
公安局的此次扣押,已经严重影响到委托代理人的生活和工作,刘宏伟急委托代理人之所急,采取“以错制错、舆论施压”的双重策略。
以错制错——某山公安局存在明显的程序上、执法上的错误,这是完全有法可依、不容争辩的;只要尽快指出他们不容争辩的错误,便有可能在短时期内赢得转机;
舆论施压——刘宏伟一边紧急向中央内参反映情况,一边向检察院发去措辞强硬的《律师函》,要求相关执法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错案追究机制,领导重视、经侦法制主抓、专人负责谭某俊一案的撤销案件、释放谭某俊以及解除涉案不动产、房产(扣押房证)、车辆、电脑、档案、会计簿册的查封扣押、银行卡的解除冻结止付工作。同时刘宏伟表示,如果不能尽快做出处理,他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协助谭某俊和亲属进京访、越级访等。
刘宏伟在短时期内便整理了桂林市公安局某山分局的四大错误来依法依规反驳涉案的四大罪名。
错误一——在侦办过程中没有很好的研判谭某俊罪与非罪的法律关系,且在执法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和错误。
公安机关的搜查和查封、扣押和冻结止付行为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35号)的枉法行为。
第205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206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207条: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第209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213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第214条: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第217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7条研判:谭某俊案件不属于不用《搜查证》可以搜查的5项内容,警方应当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方可执行搜查;而桂林市公安局某分局没有执行该义务规定,同时又违背了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9条搜查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有侦查人员、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更为严重的是贵局在当日的枉法搜查中:查封、扣押、冻结止付行为没有法律支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3条明确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错误二:公安机关在查封、扣押和冻结止付过程中存在重大的枉法行为。
谭某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广西某兰柏菲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即使指控谭某俊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罪成立,也是从公司成立运营开始起算,然而公安机关明知涉案的不动产广西南宁某公馆东5栋住宅套内面积228平米、价值400余万元是谭某俊2012年购买的,该不动产(房产证)与谭某俊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没有任何法律的因果关系,但这些涉案无关的不动产却遭到了扣押,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公然践踏。
错误三:警方对谭某俊银行卡的冻结止付程序和实体全部违法:三十多个南宁银行开户的谭某俊的个人银行卡资金4000余万警方没有向嫌疑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存款、汇款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第二十七条 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时,应当制作《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对此可以明确分析得出,警方在对谭某俊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查封、扣押、冻结止付侦查行为中程序重大违法行为。
错误四:公安机关对谭某俊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并适用刑事拘留、执行逮捕措施是完全错误的。首先,从程序上,谭某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10条、第111条立案的法定条件:有犯罪事实发生,该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对谭某俊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是完全错误的:骗取财物是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本质特征,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具有重要意义,骗取财物是本罪不可或缺的内容。在刑法第224条之一法条表述中,骗取财物虽然被包裏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这一句式之中,但它却是对于本罪具有决定性的用语。虽然条文主体内容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但基于该条文对于传销的内容界定,组织、领导这种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为主要特征的传销活动,其实就是一种广义的诈骗。本罪与诈骗罪之间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不具有诈骗性质的活动,不应当定本罪。
当然,在四个错误之后,刘宏伟还特别补充了一条:谭某俊案,桂林市公安局某分局对本案不具备法定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谭某俊户口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均不在桂林市某山辖区。
刘宏伟双管齐下的策略很快便起了效果,2020年2月24日,桂林市某山检察院控申科来电表示,对于所犯错误,他们将进行迅速纠正。